雨湖区人民法院:以民生温度破解群众户籍信息“误录”难题
2026-08-24 16:24:2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雨湖区人民法院 | 编辑:易阳思 | 作者:廖继钰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25

雨湖融媒8月24日讯(通讯员 廖继钰)新户籍上被登记成“妻”,却从没办过结婚证。为更正这一处记录,她跑了许多趟,一度陷入困境。直到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法院......

一场“走错门”的诉讼背后,是一个普通人举步维艰的难处

2026年6月,小美向雨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,请求法院确认某派出所将其户籍信息中与户主关系登记为“妻”的行为有误,并变更登记为非亲属关系。

原来,小美与大山于2003年相识并同居,共同生育一子,但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。2026年3月,小美与大山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至法院才发现,自己的户籍早在2006年迁入大山户下,关系竟被登记为“妻”——而经湘潭县档案局查询确认,双方并无任何婚姻登记记录。

这处看似“不起眼”的错误登记,却成了压在小美心头的负担:它关系着她的身份认定,也让她在梳理家庭关系、处理后续事务时处处受阻。小美多次前往派出所口头交涉,均被告知需要大山的同意,方能变更登记。可是矛盾激烈的双方早已无法正常沟通,大山拒绝配合,变更登记因此一拖再拖,小美的诉求始终得不到解决。无奈之下,她抱着“试一试”的心态走进了雨湖区人民法院。

“此路不通”:法官先讲清“为什么走不通”

立案审查中,雨湖区人民法院发现,小美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户籍信息中的不准确记录,属于“不履行法定职责”类案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,应当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,而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由于小美未提交已向派出所正式递交书面申请的证明材料,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。

照常理,此时一纸不予立案的裁定即可“案结事了”。但合议庭没有止步于此——“案子虽然不符合起诉条件,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摆在那里,我们不能视而不见。”

“帮到底”:从“告诉她走不通”到“带她走通”

秉持“穿透式审判”理念,雨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停留在“就案办案”,而是穿透案件表面,直击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实际困难。法官在立案审查期间多次主动与小美电话沟通,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——不仅告诉她“这条路走不通”,更一条条讲清“该走哪条路”:她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,依法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正式提出书面变更申请,由户籍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更正。

更关键的是,法院没有“说完了之”。法官及时与派出所负责人联系,沟通了小美户籍登记中存在的疑点,建议其依法依规核查处理,否则可能面临被起诉及败诉的风险。经沟通协调,派出所高度重视,主动联系小美,指导她备齐身份证明、婚姻档案查询结果等材料,并正式受理了她的书面变更申请。经审查核实,派出所依法更正了户籍信息中的错误记录——困扰小美的难题,至此圆满解决。

从“陷入困境”到“案结事了”,这起案件虽未进入实体审理,却通过法院的主动作为和跨部门协调,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。这既是对“有案必立、有诉必理”原则的坚守,更是对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践行。

“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法官也不能只做‘裁判员’。在当事人不懂法、走错路的时候,我们多帮一把、多引一程,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。”雨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一个小切口,映照司法为民的大民生

户籍信息被“误录”,压在一个人身上是无穷的困扰;而一次主动的协调引导,换来的是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心。一起户籍更正案虽小,却是雨湖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一个缩影。

近年来,雨湖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“如我在诉”的司法理念,在行政审判中将“穿透式审判”思维融入立案、审判全流程,要求法官不仅要“判得对”,更要“帮到底”。所谓“穿透式审判”,核心在于不满足于案件表面的法律关系和程序处理,而是深入挖掘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与实际困难,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有利于维护群众权益的解决方案,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。它要求法官既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,更要有深厚的民生情怀。

责编:易阳思

来源:雨湖区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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